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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冰雪天常见的法律问题你知道吗?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2-24

      案例一:早上下大雪,小明考虑到路况不好,为赶上一场重要的公司会议,他提前出门。可是因为交通堵塞严重,他还是迟到了半小时。到公司后,领导责备他没有提前出门,并扣除了一天的工资,小明感到很委屈。公司扣除小明一天工资的做法合理吗?

      一般降雪天气在法律上难以认定为不可抗力,也就是说,员工不能因为下雪而拥有迟到的豁免权。但如果持续大雪引发雪灾,导致出行困难影响绝大多数市民,则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遭遇极端恶劣天气,气象部门通常会提前发布预警,员工应自行做好出行安排,用人单位也应关注城市气象预警,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安排错峰上下班、弹性工作,不建议将“迟到扣钱”等作为管理手段。即使“迟到扣钱”,若扣款金额过分高于对应的薪资,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克扣员工工资。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二:孙某系电力公司职工,在上夜班时,由于雨雪路滑滑倒受伤,经医院诊断:右踝关节骨折。因此,孙某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但法院驳回了孙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呢?

      上班途中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3.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下雪天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本人不承担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而单方事故(无责任认定的)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即因职工自身原因滑倒受伤的,不属于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案例三:某高速交警大队开展夜查时发现,一辆大货车的车辆号牌被厚厚的积雪遮挡,后陆续驶来两辆货车的车辆号牌也同样被积雪遮挡。因沿途下雪导致车辆号牌被积雪挡住,车主没有及时发现,算不算违法?

      车辆正常行驶过程中被雪花遮挡车牌不存在主观故意,不属于违规行为。但如果车主在行车前或停车后故意利用雪花遮挡号牌,将被认定为违法违规行为。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案例四:冯某在小区人行道上行走时,因路面有冰雪,十分湿滑,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骨折。病愈后,冯某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能及时清除冰雪,应承担责任。在这起案例中,冯某的诉求是否合理,物业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按照法定和约定义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清理小区公共通道上的积雪,或采取有效防滑措施,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其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公司在雪后未及时清理通道积雪致使增加行人摔倒和受伤的可能性,则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业主主张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行为有明确认知,承担注意义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李某在某商场步行街喷泉处行走时,因雪后地滑跌倒骨折,送医治疗,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李某认为商场对雨雪天气后的露天过道未采取积极的安全防护措施,致其滑倒受伤,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7万余元。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在被告的管控区域步行街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被告作为经营者,负有消除这种安全隐患的义务,但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在路面湿滑的情况下没有谨慎小心,注意自身安全,是造成损害发生的主观原因。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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