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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少年 这些法律常识来了解一下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7

      问:我今年15岁,是一名初中三年级的学生。前不久,为了使同学们集中精力学习,班主任在班里宣布了一条规定,凡本班同学的个人信件均应向班长报告主要内容,否则班长或班主任有权暂扣或开拆,违者将受到点名批评。我和其他许多同学虽很有意见,也知道班里的规定是不合法的,但不知究竟违反了法律的哪些规定?

      答:应当说你们的班主任要求你们集中精力搞好学习出发点是好的,但班主任的做法欠妥,侵犯了你们的个人隐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隐私是涉及个人生活秘密,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事实。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的一种重要权利,侵犯这一权利,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也有自己的隐私,如有关未成年人出生的情况、父母的情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情况等。披露这些情况会给未成年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社会也可能对其形成偏见,极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学校和教师以及社会其他人员掌握或了解了一些未成年人的隐私,不能向社会披露,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隐匿、毁弃或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是一种侵犯未成年人通信自由权利的行为,使未成年人的信件失去了安全,不仅其他公民或社会组织不能这样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不能这样做。

      问:去年底,我因犯抢劫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今年我刚满17岁,在校读高三。请问:被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缓刑期内可否参加高考?

      答: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条例》规定:有刑事犯罪行为的,要经过两年考查,方可决定是否能参加高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你作为缓刑期内的未成年人,不可以参加今年的高考,但刑期已满后,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参加高考。

      问:前不久的一个假日,我家居住的居民楼发生一起盗窃案。正当犯罪嫌疑人从被盗房间往外搬电视机、微波炉等物品时,被我和另一个同学(我和我的这个同学今年都是12岁)发现了,我们立即报告了派出所,不到4个小时就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事后,公安局的警官找我们两人作证,但我们的父母有顾虑,说我们系未成年人不能作证人。请问:未成年人是否可以作证人?

      答:首先,你们发现犯罪嫌疑人正在盗窃他人财物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做法是正确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其次,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一切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相对于成年人来说都可以认为尚属年幼,但决不是说凡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都不能作证人,因此,实践中,对“年幼”的掌握,必须与是否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是否能够“正确表达”联系起来予以考虑。即:要看年幼的人是对什么事项作证,看他对于作证的事项能否理解和能否正确加以表达。你和你的同学都是12岁的小学生,你们发现邻居的财物被盗,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协助破了案,这说明,你们虽然年幼,但是非观念鲜明,具有正确判断的表达能力,所以,你们的父母认为你们年幼不能作证的观点,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不对的。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询问未成年的证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到场。这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权利。因此,你们在作证时,可以要求父母到场,你们的父母也可提出这一要求,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是允许的,这既保证了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真实性,也可消除你们的恐惧心理。

      问:我的同学王某,父母在北京做服装生意,留下他在家上学。然而父母刚走几个月,王某便从约同学在家玩扑克,发展到租黄色录像带,进而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经常逃学,没钱就去偷和抢。我们学校的老师和同学都感到非常惋惜,这样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怎会沦落为一个小偷呢?这其中父母应付怎样的责任呢?

      答:对于王某来说,他尚未成年,思想尚未定型,而此时家庭教育却是空白的,因此在无人管束的情况下,丑陋最能乘虚而入,诱惑他走上邪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这监护职责包含着保护管教,要对子女不良行为加以必要的管理约束。所以,王某父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当地村委会教育后,要将孩子带在身边或安排在当地学校住宿,定期与学校联系,履行监护义务。

      问:邻居家孩子张哥(化名)比我孩子大4岁,在大学读书。前些日子,他因早恋伤害了他人已被逮捕。一个大学生转眼间变成了阶下囚,我真替他惋惜。前不久,我从法院公告上得知张哥开庭的日期,并允许群众旁听。我想让孩子接受一下教育,便于开庭那天把孩子也带去了。可是法警却不让我孩子进去,说是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允许参加法庭旁听。对此,我很不理解。我觉得这是一个教育孩子的好机会,而且公告上明明写着允许群众旁听,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参加旁听?

      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是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都允许群众参加旁听,但对参加旁听的人员范围以及旁听人员的行为作了限制性规定。不能参加旁听的人员包括:(1)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2)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3)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4)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物品的人;(5)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不允许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参加旁听,是因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少年儿童的社会知识、阅历都不足,也就是说他们尚未完全成熟,还缺乏分辨是非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而在旁听时容易受到公开审判中揭露出来的犯罪行为和不良行为的影响,同时还可能会影响法庭秩序。所以,人民法院在公开审理案件之前都做好这方面工作,必要时采取发入场证的办法,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庭,对已经进入法庭的也将劝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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